2008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范文 2008-02-25 10:24
2008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范文:政府监督
跟踪车房妻儿寻查贪官切实可行!
俗话说:知人知面不知心;俗话又说: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俗话还说:顺藤摸瓜。这三句俗话,用于反腐,非常管用。何妨一试?
常听人说:如今反腐可难了,贪官太狡猾啦。是这样吗?
是。又不是。说是,是因为腐败分子贪官污吏所作肮脏之事,一般而言,都是黑箱操作,都是“风高月黑夜,杀人放火天”所干的勾当,这是所有犯罪分子的通病,这也势必给反腐工作带来难度;同时,随着我们的反腐工作越来越深入,力度越来越大,也会引起贪官污吏警觉,他们的“反侦破”手段也会越来越更高明;说不是,是因为,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狐狸再狡猾,也斗不过好猎手,寻查贪官污吏,总有蛛丝马迹可循的。明摆的蛛丝马迹便是:车、房、妻、儿(女、亲属等),还有情人之类。
比如当年的慕马大案。早在案发之前,新闻嗅觉灵敏的香港记者就从慕绥新的高档衣着上看出端倪,认定此人“入不敷出”。一个公务员,工资就那么多,哪来的那一身身高档西服?依此类推,我们寻查贪官就容易得多了。再比如这些年查处的大案要案,好多都是从其车、房、妻、儿(女儿、父母、情人)等线索入手的。比如前不久查处的国家药监局前局长郑筱萸,其妻儿就都有问题;比如前不久查处的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竟有重婚嫌疑……
这样的蛛丝马迹事实上随处可见。一个收入极清楚的公职人员、官员,何以动辄高档香烟不离口,三天两头上馆子,何以老婆孩子一个比一个有出息,干什么都不费吹灰之力就能干成,何以能有满墙的上好字画,满柜的货真价实的老古董新文物?如此等等。任何一个有着正常思维的人,都会心生疑虑的。这,就叫“秃子上的虱子――明摆着”。
最近的有关报道告诉我们,下一步的反腐思路正在缘此而拓开,即,跟踪官员的妻儿车房去寻查谁是清官,谁是贪官。据羊城晚报的报道,反腐问题专家李一帆指出,今年中央将从八个方面入手查处腐败大案要案,包括将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以赌博或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斡旋等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现象,要坚决清理纠正,并视情节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外,中央还将继续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问题;继续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问题;坚决防止和纠正变相公款旅游、超标准超配置配备使用小汽车、违规集资建房和超标准多占住房等问题。
儿子、房子、车子、票子、妻子,如此等等,人称“五子登科”,有些年头了。也就是说,跟踪妻儿车房去寻查贪官污吏,这是一个很具操作性的反腐败的思路。事实上,沿着蛛丝马迹查明事实真相,这是古今中外查办案子的一个基本招数。再难办的案子,再“无头”的案子,最终都有“破”处。这个“破”处,往往不在案犯本身,而在与其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旁证”身上,即蛛丝马迹也。反腐也一样,这是无数事实证明了的。
事实上,这种“办案法”既简便易行,又“命中率”高。有时候总想,不知为什么老百姓都一眼就看穿的问题,办案人就是无从下手?现在好了,终于看清楚了,并且实施了。真地如此去办,我想,对于贪官污吏来说,这是致命一击;而对于反腐败来说,是找到了一条事半功倍的正确道路!
当然,线索仅仅是线索。寻车房顺妻儿等线索,只是一个线索,最终还是要靠事实说话,以法律为准绳去办案的。这,同样是毫无疑义的
2008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范文:渎职犯罪
对渎职犯罪,岂能暧昧地“宽容”?
近日,伴随着反渎职侵权犯罪宣传月活动开展,最高检察院公布了一批渎职犯罪案件:林业站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副队长放纵制售伪劣商品,派出所长把警用无线电台出借给开设赌场的违法分子,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不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
对这些渎职案件的查办,大部分人叫好,也有人叫冤。有人说,渎职犯罪,就是粗心大意,没有为自己牟利。有人辩解说,渎职不是贪污受贿,主观恶性小,批评教育就行了,用不着上纲上线。笔者到基层采访,有地方建筑工地因工程安全支架坍塌砸死人,检察机关要追究安监人员的责任。安监部门的人辩解说,开车撞死人,是追究司机责任,不会去追究交警责任。种种说法表明,社会对渎职的认识还有偏差,还普遍存在着暧昧的“宽容”心态。
对渎职行为的“宽容”,影响对渎职犯罪的查处,造成了渎职犯罪发现难、查办难局面。老百姓的宽容,导致举报少,领导干部的宽容,客观上起到包庇放纵犯罪作用。因为涉嫌渎职犯罪的,多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职务行为具有封闭性特点,只有“圈内人”能了解。在实践中,大部分本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渎职侵权犯罪,也就在众人的这种“宽容”心态面前被忽视,被谅解了,最终逃脱了的法律追究。
这种宽容和谅解要不得!对渎职的宽容就是对国家利益、群众利益的漠视。渎职不是贪污受贿,但有时危害尤劣。从个案数额看,近年来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几千万、上亿元的案件已不鲜见。如广东兴宁煤矿透水事故造成12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00多万元;成都住房改革资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某滥用职权,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2亿多元。据统计,检察机关2003年以来查办的各类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57亿元。
对渎职的宽容,也是对法律和法治的漠视。我国刑法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有明确规定,一共有4类42个罪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刑法的规定概括而又清晰,譬如,关于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就有两个罪名:一为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一为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刑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如果对基本法律都不能做到有法必依,何谈依法治国?
对渎职的宽容,还会妨碍建设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这要求他们的行为保持公正性、勤勉性、廉洁性。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无疑会腐蚀权力运行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不仅使党和人民的利益受损,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丧失人民的信任,动摇人民政权的根基。无论从执好政、掌好权角度看,还是从打造法治政府、诚信政府角度看,渎职都是一种不可宽容、不可谅解的行为。
但愿,正在开展但愿宣传月的活动能让公众树立明确的意识:对渎职犯罪,不可宽容!
2008年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范文:立法与民生
立法取向更贴近民生,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4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继续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这部与百姓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草案,已是第三次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审议。这足以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涉及民生的法律草案的高度重视。
据了解,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22项立法计划。这其中,有很多内容涉及民生问题。包括今年三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年内要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食品卫生法等一批以民生为指向的重要法律草案。
从2007年立法计划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就业、劳动关系处理、食品安全等民生议题越来越受到百姓关注的同时,立法取向也更贴近民生。今年这些涉及民生的立法议题,多来自民众呼声。
谈到立法取向问题,首先得弄清楚什么是法律?从法理上讲,法律是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建立保护和发展规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律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而权利和义务,则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从权利义务这个角度而言,民生问题所带来的种种社会矛盾,其实都是由于矛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明晰造成的。立法就是要明确矛盾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理顺社会关系。在此仅以劳动合同法为例,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2006年,劳动保障部负责办理的涉及劳动立法的议案、建议、提案共136件,其中绝大多数内容围绕立法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建议、提案是民众呼声的集中表露。为什么劳动立法会成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因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是民生领域的重要方面,关系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所以,今年的立法计划将劳动合同法作为“重头戏”,是民意所指,是用法律保障民生的重要体现。
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趋向民生,不仅体现在立法的内容上,同时,在立法方式上也注意开门立法,公开征集普通群众的意见,听民声、集民智、汇民情。仅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向全社会征集意见期间,就收到19万条意见之多,创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史上的纪录。其中许多普通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受到了高度关注,在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总之,立法取向只有多向民生领域倾斜,民众的呼声在法律中得到重视,才能让民众充分享受到法律成果。这样的法律也才能保护和发展规范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才能达到其制定的目的